商标淡化的损害赔偿的方法
损害赔偿
在确认被告的域名抢注或使用或抢注及使用行为构成淡化损害后,原告一般可以获得禁止对方使用相关域名或者请求法庭判决将域名转由原告使用的救济。这在本类案例中几乎没有疑问。但是即使承认淡化损害的存在,对于原告的赔偿损失如何计算,法院的立场也殊难预料。在所举70例域名纠纷案中,抛开4起案例原告没有诉求经济赔偿(如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诉邓九林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6)武知初字第118号;奥凯嘉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永志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保民初字第3032号;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杨春发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赣中民四初字第8号;等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②外,余下66例法院在是否给予赔偿,如何计算赔偿的问题上各行其是。归纳起来,可以认为有三种处理方式:(1)不予赔偿(7例)。法院的判词大都以原告未能举证来支持。比如:“华森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因缺乏必要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华森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欧斌鸿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2008)三亚民二初字第4号。类似的有浙江强力紧固件有限公司诉欧斌鸿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2008)三亚民二初字第3号。),或者:“原告未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充分的举证,被告的非法所得亦无法查明,因此原告的赔偿损失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诉王雪冬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7)包民四初字第19号。类似的有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诉覃绍河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怀中民三初字第8号;福建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诉李生奎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7)怀中民三初字第11号;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诉麻腾花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州民三初字第1号。),相对特殊的一例,是“因被告至今没有完成一笔交易,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的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赔偿合理支出(13例)。合理支出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典型的表述如下:“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仅提供了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即公证费1200元,故应以此确定赔偿额。其他赔偿请求无证据证实应予以驳回。”“原告因诉讼开支的费用为1138畅30元,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5000元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刘乐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省海新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38畅30元。”“根据原告举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不予全额支持,但被告对公证费及调查费共计1280畅5元人民币无异议,原告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马兰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龙海市多棱锯条有限公司、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80畅5元”;“被告武汉大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880元(原告国美电器公司为制止本案被告大为电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000元及差旅费3880元)”。
(3)法院酌情考虑(46例)。在70例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常见的表述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其损失数额,亦不能证明被告因侵权获利情况,故对被告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本院参照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的手段和情节、侵权的时间和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商标声誉造成的损失和两原告为阻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等情况予以确定,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或者:“因万嘉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蔡树森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酌定判令蔡树森赔偿万嘉公司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