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特殊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
淡化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特殊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
尽管《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界线从来就不曾明晰,而且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彼此衔接,因此,淡化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还是商标侵权范畴也许并不重要,但是对这一问题的探究有助于了解司法过程中法官对于淡化的认识,加深对淡化侵权的理解。
从英美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源看,《商标法》多被认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衍生而来,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起源于侵权法。因此,侵犯商标权一般被视为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反之则未必。与之对应,法庭在很多情况下先认定淡化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满足进一步的条件下,还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例如,其中一例中,法庭判决:“(被告在企业名称上与原告高度近似,)在客观上损害了平滤公司的企业形象,淡化了平滤公司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例为:“其行为一方面不正当地利用了九牧王公司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可能会对九牧王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造成商标的淡化。据此,可以认定,梁德法的销售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诉梁德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温民三初字第164号。)再如,“其将帅康集团的企业名称及帅康公司驰名商标中的‘帅康’两字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明显具有依傍帅康集团及其驰名商标之恶意,客观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对帅康集团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商业价值的降低,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帅康集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 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与帅康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5)浙民三终字第153号。),“昆明福成公司正以突出‘福成’二字的方法强化该二字在消费者认知中的印象,淡化‘福成’二字来源的认知(即究竟是三河福成公司商标的组成部分还是昆明福成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
结合哈尔滨福成公司与昆明福成公司均和三河福成公司具有长期业务往来,知晓三河福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关情况的客观事实,本院认为昆明福成公司具有不正当竞争故意,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使用企业名称”(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7)云高民三终字第7号。),“被告武汉祐康公司主观上明显有利用原告企业及其‘祐康’注册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祐康’文字在市场及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及声誉,客观上势必会引起公众误认两者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同时会淡化原告‘祐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削弱该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独特的商业价值。被告武汉祐康公司的行为系攀附原告及其‘祐康’注册商标的声誉,搭他人的便车,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祐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2005)杭民三初字第221号。),等等,都是先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看具体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