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的特殊案例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淡化案件特殊的28例中,涉及形象权或者说商品化权,涉及节目名称,涉及姓名权的侵犯,等等,这些问题通过法官的裁判,和“淡化”理论或多或少有了关联。
与其他类型的纠纷相仿,本类型案例中有多起,反映的只是当事人对“淡化”的理解,并不代表法官的意志。(例如,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西门町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5号;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诉青岛天普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05)青民三初字第986号;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等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46号(该案涉及商品化权);福建南安市恒发鞋业有限公司诉王代军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临民三初字第94号;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重庆罗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48号。)法律依据
由于本类中案例是上述三类无法囊括的“另类”,其案情并不“传统”,所以裁判所依据的法条比较发散,不过,整体而言,其没有脱离《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范畴,而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仍然是《商标法》第5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5条,28例中,没有适用这三条中的任何一条的只有2例。(这两例一起是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皖民三初字第03号,由于案件发生在新《商标法》生效之前,而审理在新《商标法》生效之后,其在推理过程中提及了旧《商标法》中的第38条,这与新《商标法》中的第52条基本一致,不过最后在裁断过程中没有适用旧法第38条;另一起是中国科学院诉北京中科弘天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名称权及名誉权纠纷案,(2006)海民初字第7073号,该案主要是企业名称的“淡化”问题,不过这种淡化是以侵犯著作权为手段,所以援引的基本上是著作权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