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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视觉可感知性商标
    非视觉可感知性商标
    非视觉可感知的商标,通常包括声音、气味、味觉等类型的商标,由于各国的对这些类型商标的做法不同,因而在谈判中产生很大分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国内商标法已经允许对非视觉可感知的商标类型如声音、气味商标给予注册。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尚不接受此类商标提供保护。在TRIPS协定谈判的过程中,美国等就提出要对声音、气味等商标给予注册,但这一提议遭到了发展中国家代表的反对。)在最终的TRIPS协定文本中,对非视觉可感知的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灵活处理,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规定“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些标记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这说明所有成员并无义务必须给予非视觉可感知的商标注册,这只是一项选择性的义务。
    具有商品或服务自身功能的商标
    在采用广义商标界定的国家,不以是否具有可视性作为注册限制,准许注册商标的类型不断扩大,从已有的具有视觉可感知性的图文商标,发展到具有立体外形的立体商标以及非视觉识别性的声音气味商标。由于此类商标本身往往因认为具有一定的商品或服务自身的功能,而被认定为不具有固有显著性,TRIPS协定并不要求所有成员都接受此类商标的注册,而由成员自行决定接受此类商标注册的条件。在实践中,接受此类商标注册的国家通常拒绝注册具有商品服务自身的功能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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