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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应当对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
    成员应当对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一句的后半句规定“并应对撤销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的机会”。该款要求成员应当为相关利益人请求撤销商标注册提供合理的机会。根据这一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若有人认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或违反相关法律,可以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如果此申请是正当的,就应当能够撤销注册。撤销程序是保护相关利益人与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TRIPS协定未具体规定成员如何实施此义务,因此成员具有相当大的裁量权,但也要受到一定的纪律约束。
    (一)“合理”的认定
    合理(reasonable)一词的概念范围较为宽泛,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中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以何种标准来认定所给予的机会是合理的。TRIPS协定第四部分规定了获得知识产权权利的一般程序要求,根据该部分的规定,应当认为“合理”至少能保障第三方可以请求撤销注册的权利。(Correa,Carlos María.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 commentary on the TRIPSagreement[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183.)有学者认为合理的机会应当主要针对的是时间限制。(Nuno Pires de Carvalho. The Trips Regime of Trademark and Design[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254.)本文也认为所谓合理应当是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时间能够提出申请,并提供不事先预设结果的证明程序保障。
    (二)撤销的理由
    TRIPS协定对撤销的理由并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商标注册的撤销通常都是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根据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这些理由体现于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之中,同时成员也可以根据国内法中的理由拒绝商标注册,只要不抵触巴黎公约。
    (三)撤销的程序的纪律要求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四款并未就撤销的具体程序予以规定。成员可以适用国内法与实践中的做法,但同时也要符合TRIPS协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方面的一般义务要求。根据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成员对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方之间的程序,应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的一般原则。(TRIPS协定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如下:2.有关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应公平和公正。这些程序不应不必要的复杂和费用高昂,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造成无理的迟延。3.对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至少应使诉讼当事方可获得,而不造成不正当的迟延。对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只能根据已向各方提供听证机会的证据作出。)根据第二款,商标撤销的程序应公平和公正,不应存在不必要的复杂和高昂的费用,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造成无理的迟延;根据第三款,对商标撤销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并说明理由。至少应使诉讼当事方可获得裁决,而不致造成不正当的迟延,对案件的裁决只能根据已向各方提供听证机会的证据作出。
    (四)撤销程序为行政性程序
    有学者认为,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所要求的撤销注册属于一项单独的行政撤销措施。如果有的成员未专门规定行政撤销程序,而只是通过司法审查撤销商标注册,则此种做法未履行第十五条第五款的义务要求。(Nuno Pires de Carvalho. The Trips Regime of Trademark and Design[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254)因为TRIPS协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已经要求成员为诉讼当事方提供最终行政裁定的司法审查机会,提供司法审查是成员所必须承担的义务。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重新进行审查,如果认定不符合注册条件,可以推翻商标注册主管当局的行政裁定,撤销商标注册。但是第十五条第五款对撤销的具体强调,表明WTO成员还必须专门为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提出行政撤销请求的机会,这是独立于司法审查的行政性注册撤销程序,但法院能够对最终行政裁决予以审查。这也就意味着国内法必须为相关利益人提供行政与司法两种不同性质的注册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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