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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依据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局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平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资助;
    (二)PCT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四)新认定驰名商标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
    (二)专利导航、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四)专利布局、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
    (五)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培育与高价值专利组合的组建;
    (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七)专利维权援助。
    第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园区;
    (三)荣获国家、省和市专利奖项目的奖励;
    (四)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
    (五)中小微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六)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七)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及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二)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分析、维权援助、大数据融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四)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
    (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四)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国内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5年的,每件资助1000元;满8年的,每件资助2000元;满12的,每件资助3000元。
    符合本条(一)-(四)款资助政策的,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
    (六)企事业单位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资助2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事业单位取得国内注册商标的,每件资助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七)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每件资助110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资助标准
    (一)新认定的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其中,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知识产权工作有认知,企业战略中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及内容;
    3.企业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负责知识产权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并持续运行;
    4.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基础,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且发明申请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不低于3件;
    5.近两年无行政或司法程序认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本办法出台前已被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视同为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但不再给予支持。
    (二)围绕医药健康、航空航天、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及其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开展的企业运营类、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对企业缴纳的贷款利息、知识产权评估费、保险和担保费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烟高〔2019〕18号)文件执行。
    (四)鼓励专利集中优势产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为产业创新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深化专利协同运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对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五)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我区转移转化。对非关联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事业单位间专利转让的,经技术合同登记后,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的,给予受让方交易额10%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30万元。
    (六)企事业单位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奖励标准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烟台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年专利授权量达10-1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5件的,奖励5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16-2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0件的,奖励10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25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5件的,奖励20万元。
    (三)鼓励“创客”创新创业,对在我区3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受让除外)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区内的分支机构将总部专利转至高新区,对新转至区内的近三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标准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
    1.在我区新成立、依法办理工商注册且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机构;
    2.外地专利代理机构依法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期在一年以内);
    3.有固定经营场所,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3人以上(含)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4.专利申请地址及统计关系在区内;
    5.年度内代理区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量不低于30件。
    (二)驻烟代理机构年度内代理区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量100件、200件以上的,资助5万元、10万元。
    (三)对开展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搭建高端知识产权活动平台的驻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与专业机构合作共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助,资助内容包括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购置服务器等信息化管理硬件设施等。
    (五)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给予单位2000元/人奖励。
    第十四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会同区财政金融局提出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区管委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并面向社会公布后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并面向社会公布后办理相关政策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烟台高新区鼓励发明专利办法》(烟高办〔2014〕31号)《烟台高新区关于培育知名品牌奖励政策的意见》(烟高〔201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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