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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拨款法案涉及的商标注册问题
    本案中,欧共体与美国争议的一个基本问题是211节中所规定的措施的性质问题,即是否为一项涉及商标注册条件的措施。欧共体主张211节限制了商标的注册,违反了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中的商标注册义务;美国则坚持主张,211节本质上是所有权方面的措施,属于国内法立法权限范围,而并不针对商标注册的条件。专家组与上诉机构也都支持了美国的观点,将211节定性为所有权性质的措施,成员在严格遵守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前提下,以此作为限制商标注册与授予权利的条件并不抵触TRIPS协定的义务。但是在案件审理整个过程中,各方都对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中涉及商标注册的条款进行了分析解释,通过对各方观点的研究分析,有助于准确深入理解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实践中的复杂问题。
    在本案中,211节(a)(1)直接针对商标注册与续展问题,涉及抵触商标注册义务的争议问题包括: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的注册义务,第十五条第二款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认定问题,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的同样注册与保护义务。此外,本案211节所有条款均涉及与TRIPS协定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巴黎公约第二条所确定的非歧视待遇原则一致性的认定问题,因此也作为专项问题进行研究。下文所进行的专项问题研究将分为商标注册义务、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以及非歧视待遇标准三项基本问题,并分别进行较为具体的分析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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