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加入商标注册领域国际公约
积极加入商标注册领域国际公约
这一阶段中国还积极加入商标注册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6月3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4年8月9日加入)、《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1995年12月1日加入),同时中国还是《商标法律条约》(1994年10月28日签署)与《新加坡条约》(2007年1月29日签署)的签署国。
上述国际条约的加入或签署,表明了中国参与国际商标注册协调制度发展的积极意愿,同时也为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国际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中国积极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阶段,TRIPS协定文本谈判确立的关键阶段,而由于中国长期游离于以GATT为核心的国际贸易法律体制之外,导致中国加入TRIPS协定相对被动,需要做出更大的法律调整。(中国在乌拉圭回合中参与了TIRPS协定的谈判,并草签了最后文本。参见前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工作组报告书第255段。)总之,中国国内法中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中国加入的商标注册领域的国际公约共同构成了中国入世前的商标注册法律体系。中国构建商标注册制度的目的是根据中国国情,按照商标注册领域的国际公约和通行做法,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包含在关于商标注册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之中,也包含在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同时,中国的司法和行政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专用权的保护,他们已经处理了一大批国内外有影响的案件,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