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法律治理的两个面向
恶意抢注法律治理的两个面向
恶意抢注法律规制之铃须向注册制这“系铃人”求解。总结了商标抢注与注册制直接相关的事实、制度和价值基础,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应当从事实和价值两个方面着手,亦即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两个可能面向。
面向之一:在授权确权的场合针对抢注行为本身,以削减商标抢注的事实基础为导向。由于自愿注册原则,无法也不应当谋求彻底消除未注册商标,因此通过法律规范的指引减少未注册商标的数量就成为“釜底抽薪”的解决办法。(“减少未注册商标的数量”不等价于“增加注册商标的数量”,前者激励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注册,后者则可能导致恶意囤积和抢注。)这不仅需要提高注册程序便利化程度,还须商标法差别对待注册和未注册商标,通过赋予注册商标权人效力和安定性更强的专有权利,才能激励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尽快完成注册。
而另一面向则从抢注的价值基础出发,在侵权之诉的场合针对恶意抢注后的权利滥用行为,及时削减其请求权,降低乃至消除恶意抢注获得的不当收益。这既意味着应当在理论准备层面关注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关系、民事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的合理衔接等问题,也需要在制定法层面考虑分别针对“禁止使用”和“损害赔偿”增加被诉侵权人的抗辩事由、商标权的直接转移(标识返还)、恶意诉讼行为的赔偿责任等多种方法。
两个面向应当呈现为相互配合的关系,恶意抢注者滥用商标权时强化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抗辩事由,与激励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及时注册并行不悖,才能令规制恶意抢注的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