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立法宗旨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商标法立法宗旨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法除了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外,还有第三个立法宗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虽然美国学界对该立法目的的谈论较少,但它确实是美国国会制定《兰哈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即通过预留商业竞争的足够空间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美国国会非常看重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不想因为颁布《兰哈姆法》就禁止这种竞争。因此,即使以牺牲商标所有人在特定市场上的控制力为代价,商标保护也需要为公平竞争预留足够的空间《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也提出现代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三个:嘀商标所有人对其商誉的利益、消费者信赖来源或赞助标记的利益,以及其他销售者在市场上与商标所有人展开有效竞争的权利。”欧盟更是将建立统一的市场,消除阻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建立一种使竞争不被扭曲的秩序,作为推动欧盟通过《共体商标条例》的主要动因之一。在商标法具体制度的运用时,也将维持市场公平竞争作为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例如,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欧盟法院认为需要从竞争政策的角度分析是否具有显著性,即使消费者将特定的商标标识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该标识在消费者眼中成为了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但如果其他经营者也需要在市场竞争中使用该标志,该标志由特定经营者垄断将危害市场竟争,那么该标志仍然因为缺乏显著性而不得注册。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也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在1993年12月22日修订“商标法”时增加了第1条“为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在这条的规定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还表现得不那么明显,因为“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是整个法律的最终目标,这个目标需要通过“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这种方式来实现,因此该规定还没有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为与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平行的立法目的。2003年5月28日修订“商标法”时对第1条作了少许修改,将“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修改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明确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作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