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
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是不相同的。对于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比较统一般认为需要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上作出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类型,也是商标法规制的主要对象,但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构成要件研究仍然比较欠缺,笔者在此主要分析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TRIPs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有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对相同商品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识,则应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直接侵权行为主要是第1项和第2项,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我国2001年修改《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TRPs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因此我国相关规定应当满足TRIPs的要求,并可以从该协议相关规定来解释我国条款。对于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商标直接侵权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以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并将第1项中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修改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些内容已经在前文中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重复。结合 TRIPs第16条和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对于混淆可能性之商标侵权类型来说,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第二,行为人在商业上使用特定的标识;第三,行为人的标识使用行为可能导致混淆。“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比较容易理解,混淆的可能性将在下文作详尽论述,在此仅仅分析“行为人在商业上使用特定的标识”这一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