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反淡化立法之前的理论与实践(2)
彼得?吉布森法官对该案的讨论集中于该案的欺骗和混淆方面,他认为很可能存在混淆,他还继续说到:“但在我看来,对这些香槟屋商誉的损害是以另一种面貌出现的...... (原告的律师)主张,如果被告继续销售其产品,香槟这个词目前所具有的独特性将被模糊或侵蚀,这样具有独占性的香槟屋所享有的声誉将被贬损。他(原告律师)在提交的文书中提出,如果允许被告继续称他们的产品为‘Elderflower Chapagne’,其后果是将会破坏香槟这个词的独特性,并将不可避免地损害香槟屋的商誉”。他还引用了古尔丁法官在Advocaat案中的观点,古尔丁法官认为,“通过贬损原告商品所享有的声誉对原告商业造成的更大损失”是一种损害类型,这种类型的损害很难用证据来证明。
托马斯?宾厄姆法官认为该案的主要问题是是否存在“混淆的危险”,但其主张与其他两位法官一样,都是以淡化作为基础。审理该案的三位法官都接受了迪普洛克法官在Erven Warnick BV v. Townend&Sons(Hull)案中所提出的假冒标准,在这个标准中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损害另一个人商业或商誉”的虚假陈述和造成了这种损害。在该案中,三位法官都将淡化视为一种对原告商誉的损害。虽然他们论述的都是传统混淆理论的内容,但这与淡化理论的联系已经非常密切。虽然Taittinger案具有商标反淡化理论的一些精神,但英国的法院没有将该理论延伸到那些不存在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上,这一点在英国上诉法院于1996年判决的Harrods Ltd. v. Harrodianschool Ltd案中就表现得相当明显。在该案中,原告Harrods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个称之为“Harrods学校”的私立学校提起诉讼,但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米尔特法官在谈到Taittinger案时指出,除非对商誉的损害是作为混淆的充分证据,否则将损害的观念延伸到假冒侵权中是不可接受的。他还说到:“原告坚持认为同时存在混淆和损害,但又认为这种损害是一种不依赖于混淆的损害,这种观念在我看来是难以接受的。”Beldham法官也以不存在混淆为由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但Michael法官反对该判决,认为根据对Taittinger案的分析,至少对商标声誉的减损是一种可以诉讼的损害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