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4)
比较这些法规,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条例是具有共同性的,例如:禁止使用类似于本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标志图样;禁止使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机构现用标志;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标志图样;禁止使用有害社会风尚、道德的标志等。这些规定出现于历届政府颁布的商标法案中,与此相关的图案具有固定的符号指示含义,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和独特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用于其他的视觉体系和商业流通领域。
除此之外,我们在这些法案中还可找到一些不尽相同的“特例”——它带有特定时代的鲜明烙印,具有强烈的语汇特征。在商标法创立初期,有关商标图案的禁令还不是很多这是因为当时的商标注册制度刚刚起步,与此相关的法律体系、管理制度都还没有形成,或仅仅处在最初级阶段,因此对商标图像的禁令也相对较少。伴随商标法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注册商标数量的增多,相关的法律条例也便逐渐增多、愈加详尽。例如,在1930年颁布的《商标法》中便明确注明注册商标图案禁止使用“相同于总理遗像及姓名、别号者”的符号。这条法案的出现是针对在当时各地频繁出现以孙中山总理形象、姓名作为商标符号这一情况特别制定的。而在1949年陕甘宁解放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中,则着重强调了“商标所用之文字,应以本国文字为限,不得使用外国文字”,这一规定表现了中央政府对解放区经济的管理和整治,以及提倡国货、打击外商在华资本的总体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一系列法案中,对外国文字的使用具有了更为灵活的政策,不再一律禁止,而是加入了某些前提条件,例如外销产品商标便可加入外国文字,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济复苏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至改革开放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则不再对此作进一步的强调,其意义旨在通过一种更为开放的政策和思路引导中国停滞近十年的商标设计,使之能够更迅速地走出低谷。并且这一改变也顺应了当时中国经济体制与国际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具有划时代的变革意义。
通过探讨中国近代商标注册体系的建设过程,以及它所带来的深远影响——明确商标功能与权责,建立具有法律效益的机构,使我们对商标图形木身的功能涵盖和图形演化有了更为深人的理解,从另一层面也揭示出中国近代商标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