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师赋予商标显著性
依据视觉原理与消费心理分析,现代设计师为了突出商标图形所具有的职业(或功能)指示性而选择具有相同意义或形象特征的代表符号,这一行为本无可厚非,但这种对符号的选择当属商标创意过程中的初级阶段,设计师还须对此进行再次加工,或融合更具丰富的视觉形象、文字说明,或通过图形符号的艺术化变形处理,使商标本身在包涵特定信息的同时,又具备个性化的信息语汇。商标作为一种大众传播的视觉符号,一定会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需要以简洁的形象,鲜明地传达出它所具有的特定信息。所以,只具有形象美而不具有丰富内涵的商标是不能称其为“标志”的,充其量只是一种图案或图形。同时,我们也须明晰,每个企业都必然具有多方面的特征,如果想以同一形象涵盖所有信息是不可能的,反之,试图在一枚商标中容纳所有特征也是不可取的。这便需要设计师通过分析、筛选,能够从中提炼出对象所具有的独特属性,使其与视觉形象完美融合,从而创造出全新的具有鲜明指示性的符号标识。现代商标设计师已经逐步认识到:一枚商标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图形符号的美感和所代表的信息,它还应包括图像选择与所要表述或直待对象之间的关系——设计师需要思考的是标志图形对于其所应承载的信息是否合适,这一图形符号是否能够以最完美的视觉形象包容最为准确、最为丰富的信息含量,并能够使观看者短时间内识别,同时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
在这一过程中,设计师可以运用具象、抽象,反复、对比、渐变、对称、重叠、幻视等平面设计的多种表现技法。可见,商标形象除具备易识别、易记忆,简洁准确之外,更重要的是具有区别于其他标志的鲜明的个性特征。而这种个性化与特定信息的完美融合,才是现代商标设计所具有的“显著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