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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决定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
    POST TIME:2021-10-23 15:30
    历史决定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驰名商标的概念最初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由此开始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并逐渐在各国立法中得以确立。对各国影响最大的应属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PS协定),而最新也是最详细的国际保护文本当属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驰名商标及其保护内容也从商标所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发展到有权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只要这种使用有可能暗示其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联系。在《联合建议》中甚至提出了成员国可以对驰名商标给予更高的保护,只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可能会造成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或者不当利用该商标的市场影响力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就有权禁止。
    商标功能的演进历史决定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
    商标功能的演进本质上就是商标的商业价值和销售能力不断增强的过程,该价值得到肯定和强调的过程就是商标财产权性质得到不断肯定和扩张的过程。商标权保护制度不断发展,从承认商标中的私人利益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和救济,到现代国际条约中对其性质定性为私权,并要求各成员国给以高水平保护,这一过程中商标权人的权利内涵逐渐扩张,对该权利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强。
    换而言之,商标权保护制度中权利保护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相应商标具备的功能。早期的商标功能单一,与最初的商品交换地域性比较强相关,商标只表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地域性跨度增强,销售环节增多,商标功能走向多元化:识别功能、广告功能、品质保证功能、促销功能、表彰功能等并存于现代商品市场,不同的商标侧重于不同的功能,当然,识别功能仍是其最基本的功能。
    相应的,传统商标法以商标的识别功能—“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为依据,一直以制止“混淆”作为商标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基础理论,它立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赋予商标权人制止“假冒”( passing of)行为的权利,以商标权人制止“假冒”行为主张的实现达到对公众欺骗、混淆行为的制止,并以此实现社会公益与商标权人私益共同维护的目的。这一理论也是现代各国商标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制定非驰名商标权保护范围界定的依据。随着商业化的发展,商标权的财产性质越来越被强化,一旦商标在顾客中建立良好的商业形象,该商标成为刺激商品销售的重要工具,其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和销售能力本身便成为商标权人要求法律保护的对象。因而产的商标反淡化理论立足于对权利人个人权利的保护,将商标本身视为独立财产,基于传统民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给予其绝对保护,将任何减损商标价值的行为均视为侵权行为而予以制止。该理论被认为是与商标的表彰功能超越识别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之外、彰显商标个性和文化品位的功能——相适应的商标权保护范围界定理论。驰名商标基于其“表彰功能”取得了超越普通商标的“跨类保护”,意味着赋予了驰名商标权人对驰名的商标标识几乎完全性的垄断权,这一制度的产生深植于商标权保护的漫长历史过程中,而今依然有不断强化保护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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