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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驰名商标的发展历史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我国加人《巴黎公约》,驰名商标概念在我国开始出现。
    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当时没有涉及驰名商标问题。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驰名商标概念在我国开始出现。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了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I”商标及屋顶图形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我国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作了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件中国人自己的驰名商标。“ PIZZA HUT”和“同仁堂”两例驰名商标的认定开创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先河。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Lux及力土”、“JEP”、“ Marlboro及万宝路”、“蝴蝶”等商标为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年在《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驰名商标是有相当规模的销售量、很广泛的销售范围、较持久的使用时间、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的商标。驰名商标要公认,而不是由哪个机关给以认可。在一定时期,可以采取民间投票、社会调查和消费者评议等办法来认定驰名商标。此后的1991-1995年期间,国家商标局以公众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认定过“海尔”、“贵州茅台”、“熊猫”等18件驰名商标。这一时期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少之又少,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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