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需要符合其他国家的法律要求
商标的国际化是我国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必然要求。发展我国经济,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应瞄准国际市场。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充分发挥驰名商标的作用。因此,商标设计要有长远眼光,适应国际市场。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陆续迈出国门、走向世界,一些企业在商标设计上对国际化标准欠缺谋略,导致不得不更换使用多年的驰名商标。例如:已在国内做了多年老大的“联想”,在其国际化道路上的初始阶段,就遇到了一个无奈的难题。其一直使用的“ legend”英文商标在设计上欠缺显著性,在全球早已被至少十几家公司注册,联想已不可能用其打天下。而更换英文标识,则意味着已经注册的商标将归于无用,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将达400亿元人民币。
“换”还是“不换”?这是一个问题,决策者必须在联想未来在海外发展的战略宏图与400亿元之间反复掂量。可以看到,联想集团最后选择了前者,将之前的“ Legend”改为了现在的“ Lenovo”,但代价是十分惨重的。如果联想集团在其发展的初期就对于商标进行整体的谋划,采用其他显著性较高的英文商标,那么其国际化的道路就不会在一开始就面临这样的问题。注重商标的国际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标准:首要的标准是商标在外国注册不违反该国的法律。比如,在我国,可以用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但一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用姓氏名称作为商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死去不久,则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我国有些商标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如“紫罗兰”商标标识的英文“ Violet”、“前进”商标标识的英文“ forward”、“钻石”商标标识的英文“ Diamond”、“天鹅”商标标识的英文“Swan”分别与英国人的威奥莱特、福沃特戴蒙德和斯旺的姓氏音相同或相近,这样的商标在国外注册时往往很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注册。
因此,企业在商标设计时应当考虑到商品可能的市场地的法律规定,有必要搜集相关的法律信息。除国内的信息外,主要是与商标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与重点目标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在具体做法方面,可订阅相关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公报或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同时,应当进行国际检索避免与他人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