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企业其他标识之间的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是指商标名称与商号、域名之间的一致性。商号也称企业名称,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是商人在经营活动中人格的体现。域名是互联网上的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名字,是企业之间相互联络的网络地址。商标、商号和域名往往有着紧密的联系,都属于企业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识别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它们都具有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引导消费的功能,不仅要禁止混淆或误认,而且要禁止他人从驰名商标中攫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会损害驰名商标的固有价值。例如,1999年英国劳斯莱斯公司向昆明工商局投诉“劳斯菜斯卡拉OK歌舞厅”,原因是劳斯莱斯是一个国际知名商标,后者的商号与该公司的驰名商标“劳斯莱斯”完全相同,后者是在借助该驰名商标的声誉招揽生意,吸引天下顾客,此行为实系“搭便车”行为。后来,工商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为由对该歌舞厅进行了处罚,维护了英国公司的商标权益。同时,企业名称与商标名称相一致有利于企业的一致性识别,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有利于树立企业的整体统一形象,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
目前,国外将商号用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同样,注册并运行个和英文商标相同的网站,无形中增强了注册商标的总体形象。但是,在我国,由于商标、商号、域名的注册登记机关不一致,而且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也比较多;此外,由于我国企业多缺乏对电子商务应有的认识,域名保护意识薄弱,因而这几种标志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抢注的情况。如“红塔山”、“少林寺”等许多知名民族特色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在海外被他人抢先注册。所以,企业在进行商标设计时就要注意将商标、商号、域名统一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态势,这样既可以防止别人的抢注,也可通过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这个交织起来的权利体系抗拒他人规避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