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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一般程序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一般程序
    为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2009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就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程序性问题作了较为细致的明确和规范。根据工商标字(200981号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下属责任处室的具体职责、权限和认定程序如下:
    1.承办处审查
    商标局由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2/3,并应作记录。经处务会讨论,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案件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案件承办处处长必须担任合议组成员,合议组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2.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审定
    商标局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承办处处长列席。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分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商标局局长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形成意见后,及时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
    3.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复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工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核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各自的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或裁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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