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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复审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及案例(7)
    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萍果牌”等商标的历史最早始于1979年。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第14×××2号“萍果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1981年7月15日,续展后专用期至2011年7月14日,指定使用商品为衣服;第14×××1号“ THE APPLEJEANS”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1981年7月15日,续展后专用期至2011年7月14日,指定使用商品为衣服;第15××xx号“ texwood及图”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1981年9月30日,续展后专用期至2011年9月29日,指定使用商品为服装;第58×××x号“ tex wood及图”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1992年2月10日,专用期至2002年2月9日止,后未进行续展注册;第79××号图形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1995年12月7日,专用期至2005年12月6日,指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第81×××x号“ texwood及图”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1996年2月7日,专用期至2006年2月6日,指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靴、帽、领带、皮带(服饰用)等。上述商标亦于20世纪70、80年代开始在世界多个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进行注册。其中以苹果轮廓和牛仔裤腰部图案及“ texwood”文字组合而成的“ texwood及图”商标注册最为广泛。第10×××××号“ APPLE SHOP及图”商标在第16类包装用纸袋等商品上注册,注册人为萍果店有限公司(香港)。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7在案佐证,证据15~26由申请人授权代表谭翠萃通过代理人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李慧贤监誓,申请人授权代表声明证据真实无讹。
    被申请人成立于1996年3月19日,原名B皮具有根公司,2000年更名为B公司。被异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3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衣物,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皮带(服饰用),足球鞋,鞋,帽,袜,手套,领带,雨衣。商标局初步审定后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主要经营皮具商品。1996年9月被申请人经商标局核准受让了增城市石滩雄威皮具厂,1996年2月在第18类公文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的“ APPLES”和萍果图形商标(注册号分别为81××××和86×××x),1998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在第18类旅行袋等商品上注册“苹果”商标(注册号115×××)。被申请人1996年在皮具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受让APPLES”和草果图形商标后,一直将两商标使用于其经营的皮具商品1998年以来,被申请人在北京、上海等全国近20个大中城市的知名商场开设了专柜,并通过灯箱、户外广告等形式对其“苹果 APPLES”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被申请人的苹果皮具产品先后获得了卯四川市场畅销品牌、98浙江重点大商场销售主导品牌、98上海第十三届服装博览会秋冬服饰展销会苏州分会场包袋大类金奖等荣誉称号。“苹果及图”商标2000年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皮革制品、箱子及旅行袋商品上的著名商标。1999—2001年广东省、浙江省、河南省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多起侵犯被申请人皮具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12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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