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的发展趋势认定更趋规范
规范认定是事关中国驰名商标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只有建立在规范基础上,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才能走得更远更宽广。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驰名商标规范认定工作十分重视。至今为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部门规章共有两部,一是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6号令),这是在当时国内法律法规尚未就保护驰名商标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制度性探索;二是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这是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与上位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由于有法律法规依据加上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在性质上虽然仍为部门规章,但效力更强,更为科学、合理。虽然如此,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这一规范性文件,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程序、人员、权限、职责等又作了更为详细规定,设定了审查、审定、复审、核审四道程序,明确提出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驰名商标权利主张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就相关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来访,由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接待。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应及时将反映的情况书面反馈有关承办处。驰名商标权利主张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就相关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来访,由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接待。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应及时将反映的情况书面反馈有关承办处”,这种“集体决策分层负责、监督回避”等信号释放十分明显。
这种规范原则不仅指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主体机关,同时也是对申请人、中介代理机构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与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相关的所有当事人均必须依照规定办事,遵循原则,以杜绝随心所欲、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