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事后认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原则,这就是所谓的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原则。事实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的确立,就自然确立了相应的一些认定原则,如事后认定原则—在发生了具体的商标侵权纠纷后才予以认定;个案认定原则一在具体的个案中商标驰名与否的认定仅对该案有效;被动认定原则——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请求认定商标驰名时才会在审理中就涉讼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因需认定原则—只有案件审理中需要扩大涉讼商标保护范围时才能就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动态认定原则——驰名与否是一种事实状态,这一状态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随时在发生着变化,因此司法认定的驰名与否应以案件涉及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认定的时间点,个案认定只对个案发生效力,并不当然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审理认定的依据。
事后认定原则
事后认定原则指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在发生了具体的纠纷后才能进行,如果没有当事人因商标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则不存在驰名与否的司法认定问题。
商标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PS),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应被确定为私权,而私权是属于可以交由权利人自行处分的权利,除非构成刑事责任,否则国家的司法权不可能主动介入。因而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司法权的行使也必须由当事人就具体的纠纷提起诉讼,这是司法认定的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纠纷,或者有了纠纷不提起诉讼,则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的必要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