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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法院依法审理
    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简易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由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属于疑难案件,所以均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审理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陪审员)组成,实行合议制,合议过程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法院审理主要围绕原告享有的权利、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者被告因此所获得的收益展开。在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审理中,与一般商标侵权案件不同的是,首先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必须扩张商标权保护范围才能得到规制的行为。如属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直接适用商标法中关于注册商标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件即可得到规制的行为,则不必对涉讼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如属于注册商标跨类保护或者未注册商标获得通注册商标同等保护的范畴的,才需要在庭审中由原被告对涉讼商标是否驰名进行举证和质证。法院的职责就是依据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认定相应事实,并就商标驰名与否作出认定。
    为了避免原被告的串通行为,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采用的“对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不必举证”的自认规则受到限制:在第一次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不适用自认规则,但对已有过驰名商标认定记录的,被告对原告提出驰名商标主张扩张保护范围不否认的,可以适用自认原则,法院不再重新认定。
    开庭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之一就是就由当事人就涉讼商标是否驰名进行举证质证。一般先由原告(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举证,接着由被告就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法院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对涉讼商标驰名与否作出认定,以作为原告主张的商标权特殊保护的事实依据。
    开庭的时间应提前7天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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