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
如何保护商标权,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单轨制”的司法保护,即由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一种保护模式。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有商标法列明的侵犯注册商标主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一条规定确定了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双轨制”模式。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
“双轨制”保护模式相对于“单轨制”有其独到之处。商标权行政保护方式的出现并不只是增加了一种保护方法这么简单,因为它除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外,在与司法保护相互作用、相互协调过程中又必然产生一些两者相结合的新特点,而这两方面的特点就是共同构成了“双轨制”保护模式的“中国特色”。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商标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行政保护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惩处,对商标权进行保护;司法保护则是由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2)性质与程序不同。行政保护着眼于维护正常的商标使用秩序,一旦发现违规之人即以国家的名义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而司法保护则是一种应请求的被动保护,它按照司法程序,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商标权人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后才会采取措施予以保护。(3)价值取向不同。行政保护讲究效率,其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这是它的优点,但缺乏程序的保障就难以保证真正公平的实现。而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正是公正、合理,它有着比较完善的程序,美中不足就是诉讼冗长,缺乏效率。
(4)措施力度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有责令停止侵权、责令赔偿损失和罚款等,且一经作出即付诸执行,即便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也不停止执行而司法保护的措施仅限于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它没有处以罚款的权力。因此从侵权人最终承担责任的大小来看,在司法保护中侵权人仅负赔偿责任外,还必须接受国家绐予的处罚,也即侵权人必须负担更大的经济责任。所以说行政保护措施的打击力度较之于司法保护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