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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概述
    据学者考证,有关缺乏显著性的标识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规则首先是由英国法院创立的,后为美国法院采纳。在美国主导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起草过程中,该规则也被写入 TRIPS协定,成为世界贸易中的重要规则。
    我国早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就增加了对获得显著性的规定,使得缺乏显著性的一些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具有了可以获得显著性的途径但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较不健全,旧《商标法》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缺乏有效制约,商标先使用者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大多数经营者往往会选择直接注册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而不会通过长期使用一个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去取得不确定的“获得显著性”,因而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上都缺乏对获得显著性的具体规定。而在美国和欧共体国家,获得显著性的理论与实践则显得较为丰富,因而本章首先从对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的介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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