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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性
    首先,驰名商标是商标专用权地域性的例外。按照商标专用权地域性的规则,商标专用权在一国获得保护完全取决于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在该国使用或注册该商标所获得的商标专用权不能超越该国的边界。这也意味着,在个国家发生的事实不会影响到在他国的权利,但是驰名商标成为该规则的例外。商标所具有的超越国界的知名度或声誉,成为对它进行扩张性保护的基础。
    其次,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是商标按类保护的例外。按照商品或服务种类规则,法律只保护与商标注册或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对于他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权利人无权禁止。但驰名商标则获得了更强的保护,根据 TRIPS协定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展到非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上。
    最后,驰名商标是注册的例外。我国是一个采用注册取得原则的国家,商标只有获得注册才能获得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而要获得注册,商标就必须具有固有显著性或者获得显著性。驰名商标是《巴黎公约》的产物,而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有义务履行《巴黎公约》的规定,对于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即便它没有在我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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