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典解释在商标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地位
按照我国201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纸质的词典应当属于“书证”,但词典的种类很多,既有普通汉语词典,又有专业用语词典。小编认为对于普通汉语词汇的显著性判断,商务印书馆最新版本的《现代汉语词典》应当最具有代表性。
小编认为,虽然词典编纂者作为语言词汇方面的专家,其编纂并出版词典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认定某个商标的显著性,词典的出版更多的是为了规范词语的使用,传播语言知识,从这一个方面来看词典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从语言学的角度审视商标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能够对商标显著性作出较为客观的判断。但是应当看到词典编纂者是从一个语言学家,而不是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理解分析词语所指代的对象,以及词语之间的相似性的。另一方面,词典往往具有滞后性,从新词语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到收录到词典当中要间隔一段时间,因此小编更倾向于将词典的解释看作一种“间接证据”,即对词语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必要但不充分证据,在参考词典解释的同时必须借助其他相关出版物、消费者的调查才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词典证据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也就是说,词典证据应当如同其他书面证据一样,由提出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的当事人提出并出示,并不由法院主动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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