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件中词典解释的有限性
一方面,词典编纂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作,不可能将新出现的所有词语都收录在词典中。以《现代汉语词典》为例,自1978年第一版《现代汉语词典》面世之后,短则5年,长则13年才修改一次,并不可能将时下新产生的所有词语全部收录。也就是说基于词典编纂学和社会发展的考虑,词典对词语的收录是滞后于普通消费者对词语的学习和使用的。另一方面,笔者也发现,词典在对词语的选择过程中可能是为了回避商业性,并没有对涉及商标的词语进行符合社会大众的解释。例如对于“淘宝”这个词语在日常生活中是“通过网络购买商品”的动词,而词典却将“淘宝”定性为一种“方言”,并解释为“到旧货市场寻觅购买”。又比如家喻户晓的词语“ Google”,通常被认为是“网络搜索”的同义词,在很多情况下都被人们以动词的方式使用,而最新版的词典并没有收录。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美国具有与《现代汉语词典》相同地位的《韦氏大学词典》,早在2006年正式发行的第11版《韦氏大学词典》就收录了“ google”,并将首字母小写的“ google”定义成个动词,解释为“使用 Google搜索引擎,在国际互联网上获得信息”。同样也是在2006年,世界上另一部权威英语辞典——《牛津英语辞典》也将“ Google”作为动词收录,而且收入的时候就是首字母大写的“ google”。
当然,近年来新词出现更替频繁、消亡迅速的特点。很多新词语,如“躲猫猫”是指代特定事件,一旦该事物或事件消失,该词语就可能封存于历史之中但有些新词语具有广泛的生命力,被消费者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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