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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申请含国家名称而有不良影响
    承接:《中国劲酒商标案例》
    对含有国家名称的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查是否有“其他不良影响”,以防止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再审时曾主张:本案商标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为“劲牌有限公司”,没有资格使用“中国”字样。在商标标志中将“中国”与企业字号合用,已构成对我国国家名称的不当使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未作评述本案发还,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时,不排除可以此为由而认定商标注册申请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此,即便“中国劲酒”荣获湖北省1999-2000年度和2001—-2002年度消费者满意商品称号的荣誉证书,也不足以推翻商标注册申请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实际上,根据商标局颁行的部门规章《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可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商标注册申请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三)商标注册申请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四)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此外,该行政规章还规定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标准。对“国十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局应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商标局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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