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商标显著性案例 单独以“沩山”文字作为商标,经过使用是否可以获得显著性?这值得怀疑。沩山地区的茶叶经营者在1991年至2004年期间,并未停止使用“沩山”称在日常商事活动中,他们在产品包装、装潢上肯定会突出使用“沩山”两字,并在广告宣传渲染“沩山毛尖”,毕竟这是卖点。总而言之,在此之前,并不是仅有争议商标持有人独家在使用“沩山”二字。在市场上“多家”不相关的企业同时使用“沩山”宣传茶叶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何以通过“沩山”识别商品来源将其与“单一的商品品质控制源”联系起来呢?如果不能,“沩山”文字商标如何可能取得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呢?描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并不是都能获得显著性。美国《兰汉姆法案》规定,申请注册描述性标志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实质性独家连续使用”( substantially exclusive and continuous use as a mark)达五年,才可初步证明获得显著性。如果标志描述商品特点的程度高,这一证据也可能不足以证明标志已经获得显著性。本案“沩山”二字是对茶叶商品品质特点的高度性描述,且从未实质性地被某一家企业单独使用,故在相关消费者头脑中,难以形成以下认知:“沩山”的首要意义不是识别商品品质而是标识商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