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并不是都能获得显著性。美国《兰汉姆法案》规定,申请注册描述性标志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实质性独家连续使用”( substantially exclusive and continuous use as a mark)达五年,才可初步证明获得显著性。如果标志描述商品特点的程度高,这一证据也可能不足以证明标志已经获得显著性。本案“沩山”二字是对茶叶商品品质特点的高度性描述,且从未实质性地被某一家企业单独使用,故在相关消费者头脑中,难以形成以下认知:“沩山”的首要意义不是识别商品品质而是标识商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