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对个体的价值
知识产权对个体的价值
当今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1983年,美国加州大学教授保罗?罗默提出了“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知识是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它可以提高投资的收益,这标志着知识经济在理论上的初步形成。知识经济,亦称智能经济,是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形态。
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产业形态的确立,其主要标志是美国微软公司为代表的软件知识产业的兴起。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是5000家软件公司,它们对世界经济的贡献不亚于名列前茅的500家世界大公司。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知识已成为生产要素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此为标志的知识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主导型经济形态。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目标,也是“创新”的结果,更是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客体虽然是无形的智力成果,但这种无形的精神财富,与有形的土地、资金、厂房、汽车等财产一样,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甚至有些知识产权的价值远远高于有形财产,譬如驰名商标、重大专利、商业秘密等,这也是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所在。无论是对企业而言,还是对个人而言,知识产权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过来,这些知识产权能为企业和个人带来丰厚的利润。以在3G、4G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的美国高通公司为例,美国商业专利数据库(IFIClaimsPatentServices)的数据显示,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共申请近5万件专利,授权件数近1.5万件,核心专利多达1500多项。多年来,在高通公司的收入中,专利许可费用已经占到三分之一,更是利润的绝大部分贡献者。
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掌握了先进技术,谁就掌握了未来。知识产权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