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从哲学意义上讲,价值是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与此相对应,法的价值是法对于满足个人、群体、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并且人的需要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决定了法的价值的多元性、多层次性。通常而言,安全、自由、效益、公平、秩序、正义等是法的基本价值。
知识产权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因而具有一般法价值的构成要素。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知识产权法又有着其特别法的价值内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1)效益价值。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知识产权法通过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增加社会效益。因此,效益是知识产权法首要的价值追求。
(2)自由价值。通常意义上法的自由价值,指的是人身自由,而知识产权法中的自由更多指的是创造的自由,即权利人可以自由的创作,可以自由的享有智力成果。例如,作者完成作品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署名、是否发表;商标所有人在商标设计完成后,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以及何时注册、在何地注册;发明人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以及申请何种专利。(3)秩序价值。形成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法的重要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通过调整在智力成果创作、确认、利用、管理、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协调智力成果创造者、使用者、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预防社会冲突和矛盾发生,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4)公平价值。公平是法的基本价值,即法律要通过利益平衡实现社会公正。具体到知识产权法而言,一方面,为了激发人们智力创造的积极性,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一定的独占权;另一方面,为了鼓励知识和技术传播,对知识产权的垄断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