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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和贯穿整个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普法行为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都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之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还具有一些特殊的基本原则。同时,由于工业产权与版权差异明显,国际上通常对二者的基本原则分别规定。
    一、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
    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国际方面保护工业产权最早、最重要的国际条约,适用于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制止等最广义的工业产权。但就其内容而言,其并不是统一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也不是统一的专利标准和商标标准,而是规定了各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工业产权保护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各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必须相互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平等享受该国国民能够获得的保护和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缔约国有义务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以优先权待遇。所谓优先权是指,各缔约国的国民在首次向一个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正式申请的基础上,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内容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申请的,可以要求以首次的申请日作为后一次的申请日。
    (3)独立性原则,即各成员国之间,对同一发明或者商标批准授予的专利或者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是按各自法律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互不影响。质言之,在一个成员国对某项发明或商标授予专利权或者商标专用权后,其他成员国没有义务一定要就该项发明或商标授予专利权或者商标专用权;同样,某项发明或商标的专利权或者专用权在某一成员国被撤销或废止时,并不要求其他成员国也采取同样举动。
    (4)强制许可原则,即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人,必须于一定期限内在该国境内实施其专利发明,否则该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有权根据请求,颁布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或者依法撤销专利权。
    二、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
    1886年制定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国际方面保护著作权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其规定了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此处的双国籍是指作者的国籍和作品的国籍,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即凡某缔约国作者的作品,或在某缔约国内首次出版的作品,在其他的任何缔约国内,都享受国民待遇原则,即享有该缔约国法律给予本国作者作品的同等保护。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即各缔约国著作权法中提供的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公约中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3)独立保护原则,即各成员国按照本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不管该作品在本国是否受保护。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综合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可以把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原则。我国知识产权法从提高人们智力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的角度出发,鼓励、支持和保护知识产权,即明确确认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充分保障智力成果为权利人带来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2)促进智力成果传播和应用原则。鼓励和保护智力成果并非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应用智力成果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因此,知识产权法在赋予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独占权的同时,又对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包括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合理使用限制、法定许可限制、强制许可限制等,其目的就在于促进智力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传播。
    (3)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国际交流原则。在国际经济往来中,技术贸易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比例逐步上升,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增多,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层出不穷,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和国际保护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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