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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演绎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其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
    同时,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没有原作品,也就无所谓演绎作品。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如《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只有当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或者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放弃其著作权时,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实践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作者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
    总体说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下: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当然,演绎作者与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是相互独立的,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也可能同时侵犯了原作品,所以,演绎作者对侵犯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独立提起诉讼,原作品的作者也可以对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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