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的概念
著作权的限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而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著作权限制实质上是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主要是因为:作品作为精神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具有可传播性、信息性,其价值只有通过广泛的传播才能体现出来。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文化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精神作品的传播。因此,为了不使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都对作者的“专有权利”(主要是经济权利、财产权)做一些限制,我国亦是如此。可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三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主要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另外,理论上,权利穷竭、公共秩序保留、国家征用也是著作权限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