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许可使用权。各国对此项权利的期限规定不一,一般采取保护期为5年至15年不等。但在实行著作权转让卖绝制度的国家,规定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一致的。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未做规定,一般来说,该期限由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约定。
同时,出版者对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种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报刊刊登权加以一定时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是邻接权的一种,包括表演人身权和表演财产权两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的表演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对表演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重要邻接权。关于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邻接权。关于这项权利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