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裁定复审
国家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的答辩后,需了解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和理由以及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审查、确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的事实是否确凿、充分,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在此过程中,国家商标局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异议申请案,基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国家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申请。根据不同的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可能会裁定异议申请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务上成立,或裁定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务上不成立,还可能会裁定异议申请在一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或不成立,能准确划分当事人的权利范围,为当事人提供了应当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做出裁定后,国家商标局将以书面形式将“异议裁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有代理人的通知代理人。如对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裁定复审”。
异议裁定复审,是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不服国家商标局异议裁定,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的15日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述事实和理由,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裁定的程序。异议裁定复审为涉及的当事人提供了对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提出申诉的机会,也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商标权利提供了行政救济措施。申请异议裁定复审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裁定复审申请书》及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同样应异议裁定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异议复审请求,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并陈述商标异议裁定不成立的理由。经形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符合评审的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如材料需补正的应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异议裁定复审申请书后,应将复审申请书副本送对方当事人,限期在30日内答辩,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复审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是对全部商品和服务,也可以是对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裁定复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应申请人或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公开评审,但是否公开评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自行决定公开评审。如拟定公开评审,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回执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申请人的异议裁定复审申请视为撤回。如申请人提交回执,答复不参加公开评审或被申请人不提交回执,也不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异议裁定复审申请。当事人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听取异议双方意见后,集体进行复查审议,以多数委员意见作出终局裁定。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撤销初步审定;异议不能成立的,被异议商标即予注册,并予公告。终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商标局部应当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