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概述
一、商标复审的概念
商标复审,是指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二、商标复审的类型
商标复审的类型包括: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三、商标复审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四、商标复审所需材料
商标复审所需材料包括: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五、商标复审程序
商标复审包括商标异议复审、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注册复审共三项。
(1)商标驳回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异议复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