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根据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上述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