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主体
一、行政保护主体
能够保护驰名商标的行政主体除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外,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保护驰名商标。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司法保护主体
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主体是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形式来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