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出资
专利出资即专利技术投资,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公司或其他企业形态的一种商业行为。专利出资,不仅涉及专利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而且还涉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商事法律。
在实践中,以专利进行出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专利出资的主体,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法律对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个人进行专利出资有一定的限制。
(2)关于专利出资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出资、以专利实施权出资的以及把专利申请权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如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是,以专利实施权出资的以及把专利申请权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这两种形式面临较多的法律问题如将出资转让问题,也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因此应首先考虑以专利技术出资形式。
(3)关于专利出资的程序,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企业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出资的投资人的完成出资人投资义务的履行。(4)关于专利出资的手续,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出资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5)关于专利技术本身风险,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即专利存在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办法。
(6)关于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质言之,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我国《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权,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对入股后的公司治理问题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