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质言之,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违反《专利法》规定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害专利权的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五种具体的专利侵权行为。它们是: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具体包括:制造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论制造者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制造的产品属于他人的专利,只要制造了专利产品,就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使用发明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但不包括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仅仅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不构成专利侵权的。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具体包括:销售发明专利产品、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具体包括:进口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冒充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构成这种专利侵权,无需行为人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专利法》除了规定了上述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外,还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它们分别是:
(1)专利权用尽。即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不知道”,包括根据当时情况,行为人既不能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3)在先使用行为。即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行为。即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