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处理实践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因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而不同。具体而言,在涉内案件中,只有在无法确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时,才会由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涉外案件中,一般的民众确实很难确定国外侵权者的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所以该类案件往往由国内的法院审理,原告完全可以从利己的原则出发来确定审理法院,再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上取证侵权内容。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