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协商解决方式
即商标纠纷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方式,该方式省时、经济、彻底。
二、行政解决方式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特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