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可视性商标
非可视性商标是指不被视觉所感知,但能被听觉、味觉所感知的商标,统称为非形象商标,一般包括声音商标与气味商标。声音商标是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例如,荷兰一家公司将贝多芬《献给爱丽丝》的前10个音符申请注册为音响商标;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申请注册;等等。气味商标是指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例如,英国注册了三种气味商标,玫瑰气味用在了汽车轮胎上;啤酒气味用在了飞镖上;青草气味用在了网球拍上。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将声音商标列入可注册商标,这不仅顺应了国际先进立法趋势,同时也是遵循商标识别性基本原理的体现。
按照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