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作用
著作权法律制度担负着保护作者合法权益,促进优秀作品广泛传播,加强文化交流的重要任务,它调整着作者因行使其著作权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矛盾,平衡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是促进文化和科学繁荣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就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任务和作用。
(一)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任务,也是著作权法发挥其他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要调动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必须要明确作者的法律地位和正当权益。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是生产精神产品的脑力劳动者,是民族文化的承袭者。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他们不仅是脑力劳动者,而且也是商品生产者,即社会精神财富这种特殊商品的创造者。他们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应当和其他劳动者所进行的创造价值的体力劳动一样受到社会的尊重;他们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也应当和其他劳动者所创造的物质产品一样得到承认;他们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一样应得到同等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使其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鼓励作者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启迪和丰富人们的思想和情操,开发全民族的智力资源,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水准,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此外,《著作权法》第五章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从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角度作了专章规定。他人一旦侵害作者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时,作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提请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足以证明著作权法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
(二)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保护作者正当权益,鼓励作者创作的目的就在于广泛传播优秀作品,促进知识的积累和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全人类的科学文化素质,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由于著作权涉及的范围不仅仅是图书、杂志、舞蹈、音乐等传统文学艺术,而且还涉及电子软件、全息照相和通信卫星等现代科技领域,且随着著作权贸易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著作权已成为知识转让和技术转让的重要法律形式。因而,各国著作权法在承认和保护作者专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作者必须为社会承担必要的、合理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促进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文化活动,迅速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就此,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按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给付作者报酬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定同样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惯例。(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著作权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科学、文化、技术和艺术等作品的管理,查禁各种淫秽物品,消除文化垃圾和精神毒品,纠正出版和印刷行业中的不正之风,打击滥编、滥印、非法出版等投机诈骗活动。自从1987年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下达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11月27日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88年11月11日又摘要转发了《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均对非法出版活动、非法出版物及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这无疑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著作权法不仅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与著作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图书、报刊出版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版权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科技文化的发达,能够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因此,著作权法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早日实现现代化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四)提升全人类科学文化水平
我国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但科学技术还比较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先要实现科技现代化,为此一方面我们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必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引进一些必要的先进科学技术来改善我国目前的状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开展对外贸易、互通有无。而在国际领域,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文化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它能够有效地引进国外的优秀作品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又能维护本国文学、科学、技术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著作权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和非成员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著作权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以及根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权利人给予保护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我国已加入《TRIPs协议》及相关国际著作权公约,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国际文化领域的联系与交往,增强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提高全人类的科学文化水平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