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专利权和商标权
一、著作权与专利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无体财产权,均以人类无形的智力成果作为调整对象且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因此,二者在权利的性质上均为私权,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早期的法学家通常将这两种权利通称为“智能的所有权”。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方演变为著作权与工业所有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保护的对象和方式不同。著作权保护作者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表现的是科技、文学艺术等文化信息。只要这些作品是各自独立创作,且创作完成,便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此,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和客观事物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和客观事物本身。专利权是指依法获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用权。其权利客体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表现的发明创造的技术信息。它保护的是思想,该思想必须新颖且具有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还必须未经他人发表或者尚未公开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必新颖,只要具有原创性,即不是抄袭的作品便可获得著作权。此外,著作权和专利权虽均具有排他性,但二者排他性的程度不同。专利权较著作权具有更严格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期间及范围内可以排除任何人的侵害。而著作权则不同,如果作品不是抄袭、剽窃的,不管其思想内容是否相同、近似,也不论其与已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雷同,只要该作品具有原创性,同样可以取得著作权,且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另一个不同点在于二者保护的期限不一。对著作权保护期限,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较长,除作者人格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外,财产权保护期限一般明显长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此外,从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来看,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作者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便可对自己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则无法自动产生,它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批准方能获得。
如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专利权人的独占权,而且意味着即使他人的同一发明确系个人研究的成果,也同样是对原专利权人的侵害。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为自其完成作品时起作者终生加上死后50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10年。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同为智力成果权,二者在权利性质和范畴归属上同于著作权与专利权,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处。在权利客体上,商标权的客体为具有显著性特点的标记,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在权利的取得方式上,商标权必须经过申请、注册、登记和公告或使用符合法定条件时方可获得;在权利的效力程度上,各国商标法普遍规定,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能注册登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即不能产生商标权,而著作权则不同。同时,无论是雕塑、绘画、摄影还是其他造型的作品,他人一旦将其擅自作为商标而加以使用时,便可能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对此我国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著作权与商标权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构成商标标记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予以保护,该商标也可能会构成一件艺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此情况下便会使得该客体受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