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著作权法的沿革
法国早期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叶。于1791年颁布了《表演权法》,1973年颁布了《作者权法》。1957年3月11日,通过并颁布了第57-298号法律,即《文学、艺术产权法》,后于1985年7月3日通过第85-660号法律,即《关于作者权和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视听传播企业的权利的法律》。法国现行著作权法是1992年7月1日通过的第92-597号法律,即《知识产权法典》之“文学、艺术产权”部分,继1994年和1995年的两次修正后又于2006年8月11日针对公务员作品、追续权、使用作品控制权、著作权限制以及数字环境下作品著作权保护作了最新修订。此外,法国于1973年加入了《唱片公约》,1974年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实质性条款,1987年参加了《罗马公约》。《法国著作权法》的主要特征如下:①著作权法关于受保护作品的范围扩展到作品标题。该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第21、22条规定的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②在保护内容上采取独立保护原则。法国著作权法确认作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彼此独立的,即“著作权结构二元论”。③著作权可作为使用权转让。该法第31条规定,转让著作权应符合下列条件:在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每一权利分别说明;对被转让的使用权的领域限定使用范围、目的、地点、期限。并于第33条规定:“全部转让未来的作品无效。”④版税征集与分配公司的设立。该法规定,征集与分配作者版税、表演者和音像制品制作者版税的公司以民事公司的形式组成。合股人应该是作者、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和他们的权利所有者。这些合法组成的民事公司有资格进行诉讼以维护其章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