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立即停止侵权,主要是指停止销售和停止使用。
2.赔偿商标专用权人因被侵犯商标专用权遭受的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如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停止侵权:
第一,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第二,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第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第四,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第五,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品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2.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刑事责任
1.按照《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个商标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三,销售明知是伪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追诉:
第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个人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伪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伪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分两次以上,又伪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刑法》第113条追诉;
第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按《刑法》第214条追诉;
第三,伪造、擅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按《刑法》第215条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