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是版权的获得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版权登记是指版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利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采用这一规则的原理在于版权是民事权利,可以放弃,作者不予登记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为明确版权的归属,在发生版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同时对作品的使用也提供便利,国家版权局曾于1994年12月31日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在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不改变《版权法》规定的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该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自动取得制度有时会因为形式欠缺而不利于从外观上辨别权利的归属。相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证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所以,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版权权属纠纷,当事人自愿进行了版权登记的,登记证书是证明力较强的证据。”
1.登记的性质
版权登记为自愿行为,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依法取得的版权不受影响。
2.登记的意义
第一,登记为维护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版权纠纷,并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第二,登记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第三,登记是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第四,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依法取得的版权不受影响。
3.需要登记的作品类型
第一,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数据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程序必须装入机器内部才能工作,文档一般是给人看的,不一定装入机器。
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软件是计算机系统设计的重要依据。为了方便用户,为了使计算机系统具有较高的总体效用,在设计计算机系统时,必须通盘考虑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以及用户的要求和软件的要求。
第二,涉外作品
涉外作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作品。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的解释:凡涉外关系一方、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标的物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第三,音乐作品版权质押合同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就该出质财产优先受偿。音乐作品版权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音乐作品版权质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版权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合同。
第四,音像制品权利转让及许可使用合同
音像制品权利转让及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两种:音像制品权利转让合同和音像制品许可使用合同。音像制品权利转让合同是指音像制品版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音像制品享有的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达成协议。而音像制品许可使用合同是指音像制作者与使用者就许可使用其音像制品和支付报酬而达成的协议。
第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它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电子信息技术的基础,广泛应用于计算机、通信设备、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具备集成性、整体性及工艺严格性。
第六,其他各类作品可以登记。
4.办理登记的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版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的作品登记。